登记单位申请

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

登记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登记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平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单位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相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组织、研发企业、社会团体等均可按平台网站上公布的指定方式将书面资料提交至平台秘书处进行登记。秘书处对其基本情况、资源优势、可承担的平台工作进行审查,对满足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结果予以反馈,完成登记。

 

第三章  登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登记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若收到所选工作组邀请可参与其工作的权利;

     (二)成立或参与工作组下的研究组,开展研究项目的权利;

     (三)获得本平台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的权利。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平台的决议,保守平台内商业秘密;

     (二)维护本平台合法权益,保护所参加工作组和研究项目的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完成工作组交办的工作,完成其成立或参与的研究组的工作;

     (四)未经平台允许,不得以平台名义(包括平台工作组名义、器审中心名义)举办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年会及其他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不得利用平台或登记单位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四章  登记单位的管理

      平台登记单位经秘书处审核及工作组组长批准参与工作组工作,加入工作组的单位应指定至少1名具备相应能力工作人员加入工作组,积极完成工作组交办的任务并负责或参与研究组的工作。

      各工作组可按工作需求吸纳在平台完成登记的单位参加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组长单位须担负起对所有参与工作组单位的管理责任,确保工作组的工作在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且不得发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及时将工作项目及参与单位组成(包括成员单位及登记单位)向秘书处备案。

      组长单位可视情况,剔除不适于参加工作项目的登记单位,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秘书处备案。

      登记单位提出变更参加的工作组或成立研究组,应向平台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平台秘书处收到变更申请后,可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登记单位可自愿取消登记,并书面告知平台秘书处及所在工作组。

      登记单位如出现以下行为,秘书处可取消其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单位,并视情况在平台网站公示: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

     (二)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未按工作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平台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平台秘书处负责解释。

 

 

请申请单位填写《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合作平台登记单位申请表》(下载),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平台秘书处电子邮箱 :hmeicpoffice@cmde.org.cn。